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完善和优化研究生过程培养,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现提出制定研究生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助力健康中国建设,捍卫人民健康、服务区域和国家经济发展为使命,吸收和借鉴国内外优秀研究生培养经验,强化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强化培养过程管理,注重科教融合与产教融合,不断推进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分类、分层精准培养。
学术学位研究生要加强科研能力、学术能力和知识创新能力的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要加强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同一类别中,各学位授权点应在硕士、博士培养阶段体现贯通式培养;统筹安排、科学衔接本科、硕士和博士不同层次课程体系、教学内容与培养过程各环节,避免重复或简单的延伸。各个培养环节应突出分类指导并细化各个培养环节的具体要求。
(二)依据学科特色,科学确定培养目标。
研究生培养方案必须依据《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附件1)《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附件2)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一级学科简介》(附件3)《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附件4)《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及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发布的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依据学科特色,确定培养目标。
(三)以培养目标为导向,科学设置课程体系及培养环节
坚持把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作为课程体系设计的根本依据,注重学科知识体系的系统性、层次性和前沿性。课程设置应充分参考《学术学位学位研究生核心课程指南(试行)》(附件5)、《专业学位研究生核心课程指南(试行)》(附件6)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发布的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充分了解本科和研究生各培养阶段的基础知识体系和教育内容,明确学士、硕士、博士不同学位层次课程体系、教学内容与培养过程各环节差别并细化具体要求。
(四)优先执行国家指导性培养方案
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等专业学位研究生优先执行国家指导性培养方案,结合校(院)实际,进行本学科培养方案修(制)订工作。尚无国家指导性培养方案的专业学位类别按照本通知要求修(制)订本类别(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三、主要内容
培养方案修订主要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培养方式、学分设置、课程设置及培养环节等。
(一)培养目标
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依据《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一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一级学科简介》,对研究生应掌握的知识体系,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学术科研能力等提出明确的具体要求,突出对学术型研究生科研能力、学术能力和知识创新能力的培养。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目标依据《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结合校(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以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简称“国家教指委”)指导性培养方案为依据,结合本专业类别特点提出具体细化的培养目标。
(二)培养方式
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式要有利于发挥学术群体作用、有利于调动研究生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原始创新能力。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式应贯彻产教融合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指导思想,探索“双导师”培养机制,着力提升专业学位研究生应用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
(三)学习年限
研究生实行以基本学制为基础的弹性学习年限。
普通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普通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4年。
直博生基本学制为5年,硕博连读生基本学制为5年(2年硕士+3年博士)。
硕士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延期毕业)为6年;博士研究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延期毕业)为7年。
(四)学分和课程设置
研究生课程一般16学时为1学分,单门研究生课程一般不超过3学分。根据教育主管部门对思政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设置要求,研究生课程和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
学术学位博士和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必修课程和学分设置标准,见相应培养方案修(制)订模板。
(五)培养环节
培养环节是指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必须完成的学术活动、实习实践、开题报告、科学研究、中期考核、论文撰写、预答辩、论文审阅与答辩等环节。
(六)申请学位的科学研究与创新成果要求
各学科根据本学科培养要求、培养目标及社会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制定与本学科人才培养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科学研究与创新成果要求。各学科申请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科学研究与创新成果要求不低于校(院)研究生申请学位创新成果基本要求。
(七)提前毕业的要求
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能毕业;学术学位研究生允许提前毕业,各学科应明确提前毕业及申请答辩的基本要求。提前毕业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四、审定要求
非临床医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本学科(含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审定临床医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五、修(制)订周期
各学科应根据人才培养成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研究生培养方案。遇教育政策重大调整、国家学科学科评议组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发布指导性培养方案等情况,可以根据需要对培养方案进行修订。